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税发〔1994〕29号
日期:1994-01-24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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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410号。】

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等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按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考虑到金融保险业的特殊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1)属于银行、保险公司系统的,县及设区的市,由县、区支行(办事处)、支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省市地各级银行、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的业务,由各级银行、保险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其他金融保险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关于纳税人承包的省内跨县、市建筑安装工程纳税地点问题。

我省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我省境内跨市县工程,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我省境内跨市县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的划分比例,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3、关于确定营业税计税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率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除了按(一)、(二)核定其营业额外,还可以按照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根据我省情况,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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