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维护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1996〕74号
日期:1996-07-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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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平地税一字〔1996〕10号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平顶山矿务局,下同)将其生产系统设备提供给所属集体煤炭企业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的征收范围。所以,对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而取得的“维护费”收入,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纳税人承包我省境内跨县(市)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县(市)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实行分包转包的,分包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扣缴,扣缴地点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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