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126号
日期:1996-07-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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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该项收入来源于境外为由,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法规,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法规已经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法规,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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