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69号
日期:1995-12-26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