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文号: 豫财税字〔1995〕40号
日期:1995-11-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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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税字〔1995〕37号《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和其代办机构代理农发行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1995年10月1日后由省分行集中缴纳,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均作为省级收入缴库。在本文下达之前,1995年元至9月份应缴未缴的税款,也由省分行集中缴纳。同时,我省以前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二、已缴营业税的返还,按(94)豫财预字第68号文件和豫财预字〔1995〕第111号文件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向省财政厅提出退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缴款书)复印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总预算会计办理退付手续。1995年元至9月份农发行代办机构在当地缴纳入库的省级营业税也由省分行按上述办法集中办理,各市地县均不得办理退付。

三、鉴于金融保险营业税是省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其营业税返还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后,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并且使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发生变化,因此,税收的返还,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后,由省财政部门与中央财政结算后再办理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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