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国税函发〔1995〕420号
日期:1995-07-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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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商检系统检验费免交营业税的函》(国检计函[1995]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法规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法规的收费标准,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请你局督促下属单位认真执行说法法规,我局也将检查有关省税务机关对商检检验费征税是否准确执行税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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