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柜台、场地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汴地税政一发〔1995〕13号
日期:1995-07-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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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据基层单位反映,一些商业企业利用自己现有条件,提供柜台、场地与厂家、个体户以联营为名从事经营活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手续费、宣传费等。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市局税政科长会议研究并请示省局,现答复如下:

对由单位、企业或个人(甲方)提供柜台或场地供对方(乙方)经营的行为,凡甲乙双方不是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而是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固定费用或以乙方营业额的固定比例收取费用的,不论双方采用“联营”、“联销”等何种形式,甲方取得的收入均应按出租柜台、场地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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