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5号
日期:1995-03-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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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民航单位认为由机场向中外旅客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过去属于免税项目,实行新税制后并未具体明确对该项目停止免税;旅游发展基金属于为财政代收款项,因而拒绝将这两项收费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规定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税免税规定也一律停止执行,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关于纳税人代收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税款。为了维护税制的统一规范,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各地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对于一些民航单位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将这两项收费应纳的营业税补缴入库,对于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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