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文号: 财法字〔1994〕53号
日期:1994-12-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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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施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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