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预字〔1993〕91号
日期:1993-06-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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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

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中央四个行业(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商品零售营业税的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中央四个行业营业税因“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而增加的收入,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处理。即一般地区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30%作为中央和地方参与分成收入;分税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享。

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缴库时,仍使用原来的缴款书和预算科目。

抄送: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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