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天然气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1987〕192号
日期:1987-08-0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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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精神,现对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年天然气实行商品量常数包干有关征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附表所列企业,除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基数以内的天然气,暂免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外,其他企业生产基数内外的外供天然气(包括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超基数外供天然气),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
对附表未列举企业生产销售的天然气,由于其全部作为超产气并可高价出售,因此,应一律按其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
二、对大庆石油管理局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分基数内外,均继续按规定从量征收资源税。
三、对企业输送天然气的管道运输业务收入,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城建税。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天然气包干基数及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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