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营字〔1987〕33号
日期:1987-07-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3〕34号,本文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最近,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经综[1987]353号)通知规定:“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从1987年7月1日起,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这一规定是指,从1987年7月1日起,对供销社批发、调拨再生资源业务取得的收入,统一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即依5%的税率征税,其他部门不得比照。过去有关对废旧物品批发、调拨业务的减免营业税规定及各地的补充办法应予废止,一律按该通知执行。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