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
日期:2013-11-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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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启用新版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之外的原有税收票证同时停止使用。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纸质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六联,规格:241mm×152.4mm。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三)《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四联,规格:241mm×152.4mm。(耕地占用税、契税专用)

(四)《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联次:五联,规格:241mm×152.4mm。

(六)《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七)《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联次:二联,规格:241mm×152.4mm。

(八)《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联次:一联,规格:A4纸。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税收票证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到场的,需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纳税人遗失除印花税票以外的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三、在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税款结报缴销,及时领取新版税收票证,确保2014年度扣缴和代征工作的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经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上报有关活动的视频资料和典型经验材料。

四、保障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认识省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将省政府要求与我省国税工作有机结合,真正实现为纳税人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根本宗旨。继续把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围绕省政府“整体推进年”主题,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扩展纳税服务领域,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效果,牢固树立“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真正在服务中实施管理、体现服务,促进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统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细化完善,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依托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围绕国税部门机关服务型行政执法开展工作,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和联合采访等形式,重点对省国税局出台的改革措施、优惠政策落实、为纳税人减负以及转变职能措施、办法、意见等内容进行宣传,形成立体式税收宣传格局。同时做好税收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税收政策及税收执法信息解读及研判,建立例行执法信息发布制度,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建立体系,加强督察

一是逐步建立本系统的服务型行政执法推进督导体系。省局对各省辖市局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进度及成效进行公布、统计和分析,并针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定期通报、督促检查、相互交流,从而促进全省国税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整体推进。各省辖市局也要按照这一要求开展工作,促进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二是转变作风,开展效能监察。省局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级国税机关严格落实涉税审批、检查、处罚等法定权限和程序,梳理权力事项,列出清单,公开流程,保证权力公正透明运行,着力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保障顺利推进全省国税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全省国税系统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激发活力,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加强专业化培训和岗位培训、注重专家人才和骨干人才培养,为推动河南国税事业科学高位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要具体抓好三个层次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一是明确标准,加强领导干部服务型行政执法培训。二是注重实务,抓好骨干专业化执法培训。三是分级负责,开展一线干部执法基础知识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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