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地税饮食服务行业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全市地税税收及时足额应收尽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饮食服务行业税收管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分级分类管理。结合全市饮食服务业经营实际,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各单位应在准确掌握辖区内饮食服务业纳税人的税源结构及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核算水平、行业特点、税源结构、经营方式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税负公开,实行阳光作业。为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要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各单位、各税源管理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停歇业情况,以及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在对饮食服务业未达起征点户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各单位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被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通过发票发售等相关环节的信息反馈及时掌握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的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建立相应税源巡查登记台账,定期开展纳税评估,为实施征税积累依据。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要严格税收征收管理。
四、规范核定流程,严格定税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管理的饮食行业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要求,遵循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和公布定额的核定定额流程,严格定额管理,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
五、大力推进建账工作。加强饮食服务业建帐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也是饮食行业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巩固成果,积极探索建帐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对达到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各单位要积极引导,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辅导纳税人设置账簿。纳税人具备建、记账能力可由其自行建、记账,不具备建、记账能力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记账。对应建账未建账和建假账的业户,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款。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对从事饮食服务业的纳税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保存好点菜单等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六、加强对婚喜宴收入的登记和控管。要加强对辖区内有承办婚喜宴能力的饮食业纳税人的控管,建立婚喜宴登记制度,要求纳税人按月将承办婚喜宴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信息可参照附件)。各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纳税人当月报送的婚喜宴登记情况,加强巡视、定期抽查,对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承接情况不符的,要责令企业整改并及时核实其营业收入,依法计征税款。
七、加强对应税兼营行为的控管。各单位应主动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纳税人兼营行为的划分和控管。对饮食服务业纳税人兼有文化体育、娱乐业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或既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又经营货物销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税种的营业额、销售额等,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八、加强饮食服务业发票管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饮食服务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人需求,足额供应发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各单位要结合新税收征管业务信息系统网络申报工作的推行情况,积极鼓励其使用机打发票或网络发票。对未达起征点户经营所需的发票,要及时供应并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并对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开具发票、或使用假发票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罚,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还要重新核实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调整税负。
九、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各单位要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等部门汇报,取得工作支持。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增进征管合力,推进全市地税饮食服务业税收管理向纵深发展。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局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措施,深入挖掘税源潜力,确保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对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要及时总结、及时反馈、积极推广。市局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饮食服务业税源清查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