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银行账户监管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11〕203号
日期:2011-06-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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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已送达我局,其中涉及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对企业银行帐户进行全面监管的问题:“经对河南省蓝德置业有限公司等5户房地产企业抽查发现:企业普遍存在着在多家银行开户,并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此也未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其中,河南省蓝德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帐户21个,河南省嘉亿置业有限公司18个,河南伟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6个,均未在税务机关备案;河南省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帐户19个,在税务机关仅备案3个;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帐户19个,仅备案4个。由于房地产行业资金量大、资金往来频繁,税务机关对企业银行帐户监管不力,给企业偷漏税有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问题,省审计厅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要求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税款的流失。

鉴于此,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对存在“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的上述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采取有效措施监管。

为此,省局要求针对此问题要举一反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银行账户监管,促使纳税人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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