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所规范化建设参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2010〕21号
日期:2010-03-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层所建设工作,经过基层调研,征求各单位意见,省局对目前实行的《河南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所规范化建设参照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制定了《河南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所规范化建设参照标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河南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所规范化建设参照标准补充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

河南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所规范化建设参照标准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税务所建设,现对全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所规范化建设参照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材质统一

目前尚未完工的基层税务所建设选用的主要材质、标识一律由各省辖市局统一确定或制作,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需要统一的有:墙漆(品牌、色系、标号)、铝塑板(品牌、色系)、服务台前台台面(材质、颜色、规格)、房间标牌、岗责制度标牌、服务厅内指示牌、服务厅吊牌、桌牌、工作证、室内宣传栏、标语牌。

二、城区税务所建设标准

城区税务所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完全按照农村税务所标准进行规范,对城区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会议室面积不做硬性要求,值班室等要求单独设置的房间可以合并使用,在户外无法设置的标识元素如导向牌、灯箱、道旗、墙体色带等不做硬性要求,未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城区税务所可不设置形象墙。

城区税务所办公区内需要统一的标识元素必须统一,包括:门楣、内部门牌、内部导示标牌、室内标语牌、公开税务栏、制度栏,工作证、桌牌以及标识系统规定的相关办公用品等。有条件的城区税务所可在上述统一要求外增加相关标识元素。

三、部分标识元素的统一

(一)建筑物外窗窗楣

基层税务所建筑物外窗是否按照省局统一标准涂刷窗楣(标识系统B35),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以整洁大方、外型美观为原则,省局不作硬性要求。

(二)墙体色带

墙体色带统一用墙漆涂刷,不得用不干胶等材料制作。

基层税务所外墙、围墙色带(标识系统B34)原则上要严格按照省局标准涂刷,有特殊情况的可按照标识系统B34等效缩放。

基层税务所走廊、楼梯应涂刷内墙色带(标识系统B33)。关于刷单侧还是双侧,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整洁、美观为标准。

(三)“中国税务”标识

是否在建筑物上方设置“中国税务”标识,省局不作硬性要求。

(四)文明办税一米线

办税服务厅内的文明办税一米线(标识系统B29)应单侧设置,保持一条直线即可。已完成建设的办税服务厅可不必更改。

(五)标识牌

标识牌必须采用中英文对照格式,不得出现拼写错误或使用汉语拼音代替。

(六)档案盒

保持正面主要标识全省统一(标识系统D07),制作厚度及侧面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持全市范围内统一。

(七)规范中未要求标识区域

规范中未要求进行标识的区域,如办公家具表面、室内电器表面等,尽量不要粘贴标识。

(八)车辆

省局统一购置的流动服务车,要保持车辆外观标识完整、统一,标识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