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安排表》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9〕409号
日期:2009-12-28 有效性:时效性
字体:[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及早合理安排纳税申报期申报纳税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度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省局对2010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作了具体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内外网上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备注:此表未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不含特殊情况。1-3月为车船税自行申报、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期,前五个月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1月、4月、7月、10月征期含按季申报缴纳的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