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9〕149号
日期:2009-12-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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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

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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