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月报)修订的有关通知
文号: 稽便函〔2009〕19号
日期:2009-06-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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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月报)报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从2009年6月份开始各地要按新修订的报表样式上报月报:
一、稽查月报表新增加三项内容:
1.税务稽查组织企业自查收入的实际入库情况(税务稽查组织企业自查收入数额和实际入库数额应与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数额和实际入库数额分别统计填报,不得将自查收入计入稽查机构查补收入中)
2.调减企业亏损的数额。
3.冲减增值税留抵税金数额(表格样式附后)。
二、报送时间和要求
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报表说明认真准确的填报有关数据,注
意报表逻辑关系和月报与年报的一致性,并于每月27日前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月报表按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
附件: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表(月报)(略)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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