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9〕72号
日期:2009-03-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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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现委托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初审工作由省辖市税务机关负责,共同调查并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加盖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公章,上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为优化纳税服务,确保该项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转,制定《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河南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另文下发),完善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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