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9〕35号
日期:2009-01-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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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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