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行业分小类进行信息采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7〕1028号
日期:2007-09-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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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税收分析监控工作的不断深化,为了使行业税收与相关行业经济数据能够更好衔接,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1月起,对税收统计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中类和小类设置报表项目。 请各地税务机关在2007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完成对纳税人行业小类(细类)的补录工作,并对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的行业,采集到行业小类。凡一个纳税人涉及多个行业小类的,按其主要的行业类别认定。 国税局直接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采集和补录工作;地税局凡本省征管软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尽快修改完善软件。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联系。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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