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属小浪底分局:
为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作用,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管理、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操作日益复杂,我省税收征管力量不足与纳税人业务素质和整体办税能力偏低的矛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依然存在。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在规范征纳行为,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征管质量等征管基础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各项税收政策的执行、征管制度的落实、征管改革的深入做出了贡献。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发展独立、公正、规范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意义,既要加强监管,又要积极引导,鼓励其依法履行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两大职能,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能够促进征管工作的作用,推动我省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
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的业务主要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全省税务机关要对他们依法开展以下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一)涉税服务业务类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电子)申报和退税及减免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帐;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代办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申请;
8、代办工效挂钩工资清算;
9、代办出口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0、代一般纳税人办理年检;
11、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报;
12、为纳税人代开运输发票;
13、代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14、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类
1、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鉴证;
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4、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的鉴证;
6、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业务的鉴证。
各级税务机关就上述六项事宜可建议有关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其中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时应按规定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三)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规定受理;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精神,对于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鉴证报告,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并可作为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等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引导,加强监管,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地要结合各自征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创造条件,优化执业环境。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认真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工作,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切实解决行业管理断层、工作脱节问题。要加强国、地税之间,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之间的协调,依法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征管工作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依法加强监管,确保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对违规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可视不同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要严禁强行指定税务代理,从中牟取私利。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