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6〕69号
日期:2006-03-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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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和税务干部学习讨论和贯彻落实,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做好向税务师事务所宣传贯彻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的《河南省注税管理办法》(豫国税发[2005]309号)与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一致,并且是对贯彻落实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化。请各市税务机关结合这两个《办法》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市要将贯彻情况于2006年4月底前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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