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4〕34号
日期:2004-02-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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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向其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附件1),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二〇〇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1:欠税公告告知书

附件1:

欠税公告告知书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个人)所欠税款——————元予以公告。

特此告知。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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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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