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10月下旬派出中央督查组,对各地再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做好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督查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以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的基本情况。
1、传达学习会议精神情况;
2、转发再就业税收政策文件情况;
3、整体工作部署情况。
(二)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1、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建立领导机构、研究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方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等情况;
2、政策宣传情况,包括宣传的渠道和形式、宣传的内容、宣传的效果等情况;
3、税务服务情况,包括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服务的主要措施和做法(是否设立专岗、建立“绿色通道”、首问负责制等情况);
4、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包括享受以下各项政策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户数(吸纳下岗失业人数)、减免税额数,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落实情况;
(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落实情况;
(4)对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新的起征点规定,起征点提高后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户(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户数),实际减收的税额。
(三)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基础管理情况。
1、建立减免税台账的情况;
2、简化减免税审批程序的情况;
3、减免税统计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
1、企业认定审核制度的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等管理情况;
3、各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有无擅自扩大税收政策范围和变通税收政策程序的情况。
二、为做好督查工作,中办、国办要求在10月15日前提供第三季度税务系统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数据(本季度数和累计数)。各地务必于10月12日前将国税发[2003]65号文件中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第三季度)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传真:010-63417971,请各地上报后同时电话告知)。
三、党中央、国务院对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是对再就业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对照督促检查内容,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中央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