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豫民明电﹝2007﹞2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制度,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本着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对福利企业监督管理的原则,根据民政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及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44号)精神,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对申办福利企业的有关要求,现就申办福利企业所需材料的报送问题作如下通知:
今后,各省辖市申报新办福利企业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式7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章程。5、《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书》及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6、《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名册》。7、《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8、基层国税部门按照文件(豫国税发﹝2002﹞44号)要求出具的调查报告。
各省辖市在申报新办福利企业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申报文件中所需的有关表格,各省辖市可依据本文件提供的样表自行翻印.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格式,装订整齐并附《申报资料目录》,逐级上报审核。
2、企业申请报告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据实提供,表格项目不得漏填。“企业申请报告”中须注明“企业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企业章程除了具备一般企业章程条款外,还应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减免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条款。
4、依据国家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残联《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鉴定,并根据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用工标准和指定医院出具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书》,填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备查。
5、新办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执行。企业招用的残疾职工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设置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岗位。招工年龄范围为: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残疾职工调动须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省辖市民政局备案,并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6、各省辖市民政要按照本通知的具体规定,尽快建立和完善福利企业的档案管理资料。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略)
2.《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名册》(略)
3.《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略)
4.《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略)
5.《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