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0〕414号
日期:2000-06-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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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法规的奖励范围。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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