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0〕3号
日期:1999-12-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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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为全国税务系统试点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税注字[1999]7号)授权,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二、全省地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税务代理机构和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初审,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注册税务师证书(复印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注册后,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三、本文下发以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第四条规定核准名称。此前已核准的名称与本文规定不相符的,可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已于1999年9月14日以豫国税发[1999]20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已于1999年9月9日以豫地税发[1999]118号分别予以转发;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已于1999年10月27日以豫国税发[1999]230号联合转发。为此,上述附件不再转发。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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