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参检率。从1998年全国的情况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参检率较低,为68。2%,比1997年下降了4个百分点。企业参检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主动申报联合年检的意识不强;二是各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三是一些存在问题的企业不敢向有关部门申报年检;四是一些“三无企业”未得到清理和注销。因此,1999年的联合年检中,各地要加大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重点抓参检率,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要逐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二、坚决制止搭车收费。在1998年的联合年检中,个别地方、部门还存在搭车收费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1999年各地要坚决制止和阻止搭车收费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保证年检质量。各地要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不合格企业要分析原因,限期改正,该处罚的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有关参检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假三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该补税、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何。
四、及时总结上报。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第六条中。要求各地在联合年检结束后—“个月内,上报本地区年检情况总结和验证情况汇总表。但是两年来,只有少数地区按照要求上报,大部分地区没有上报。从1999年起,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要按要求上报年检总结和验证情况汇总表,以便总局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将年检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参检部门通报并进行协调。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 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七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19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