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1998〕65号
日期:1998-05-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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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推动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省局于1996年10月4日在《河南日报》上刊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通告》,强调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做到“五不准”。即:不能代行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打税务机关的招牌;不准代理人员着税务服装;不准以行政方式进行干预;不准强制代理。同年11月30日,在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上省局再次强调“税务机关不能将税务行政职能委托给代理机构行使, 已经委托的必须坚决立即纠正。决不能把税务代理机构办成第二税务局。”97年11月3日,省局又发出了《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一次重申“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的职能必须分离。税务代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自愿的原则,优质服务,合理收费。”但截止目前,省局发现仍有少数市地,我行我素,有禁不止,机关与代理机构合署办公,职能转移,强制代理等,严重地影响了国税机关的形象。对此,是绝对不允许的。

最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针对本市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无疑是一副“良药”,是一副“清醒剂”,再次向违反税务代理规定的行为亮起了“红灯”。对此,王连清局长批示: “把此件转发全省,以利再一次提醒各市地局认真抓一抓代理的规范问题。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有关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规定,在运作上凡与省局规定相悖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行政责任。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郑州市国家税局文件

郑国税发(1998)075号

签发人:张新德

附件: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

附件: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市直属局、代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以推动税务代理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为税收事业营造更优更好的外部环境,经研究,市局决定:

1、代理部门不能和局机关一起办公,限三月底前搬出;

2、代理部门不能直接进入大厅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3、代理人员不能着税服上岗,不能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任何涉税业务代理活动;

4、代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5、代理业务严格实行自愿原则,决不允许强行代理。

以上通知内容,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组织检查,对无故拖延、拒不落实者,要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落实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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