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7〕148号
日期:1997-09-0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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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法规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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