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147号
日期:1997-03-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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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报告
  •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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