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91号
日期:1997-02-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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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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