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发〔1997〕34号
日期:1997-01-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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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行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商税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新的财税体制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地方税收工作也取得全面进展,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冲击国家统一税法、干扰税收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地方税务机构人员急剧膨胀,管理体制也不够规范。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将对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以及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为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二、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已经合并的要立即纠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重视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地方税务机构的独立执法地位。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有关法规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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