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税外函〔1996〕35号
日期:1996-09-1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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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涉外税收收入的分析,现对一九九六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一九九六年涉外税收的收入计划数字在五月底前报送我司,作为本年度收入进度的考核参考指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基层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并提高自身统计报表数据的时效性和可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收入数据统计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涉外税收统计报表种类共分为四种:

(一)“涉外税收收入统计报表”(月报表),统计口径为入库数,表中的数据为累计数。报送时间为次月的二十日内。每半年和一年结束后附送“收入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要将当期收入数与本年计划收入数进行比较,掌握收入进度情况,进度慢的要制定出具体有效措施,同时,还应与去年同期收入数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原因。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季报表)”,统计口径为入库数,表中数据为累计数。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次月的二十日内。

(三)“涉外企业登记、开业户数统计表”(半年报表),报送时间为半年和一年终了后的十日内。

(四)“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统计表”(半年报表),统计口径为当期应退数、已退数和未退数。表中数据为累计数。报送时间为半年和一年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本表时,应将具体返还方式,(如有多少税款属先征后退、有多少税款属抵扣库存等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四、所有报表数据均通过远程通信传递(传递电话:01063543765),表中具体项目的填报,依本局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而定。在规定的传递时间结束后10日内寄送书面报表及分析报告。书面报表及分析报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工书写,任何被随意改动的报表定义、编号和经审核不合格的传递数据均被视为无效数据,必须重新报送。 以上要求,请各地国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涉外税收收入统计报表(略)

2.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略)

3.涉外企业登记、开业户数统计(略)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统计表(略)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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