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国家物资储备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00号
日期:1995-11-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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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4]138号)规定了国家物资储备局的税务登记代码(1101021003A0001)。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工作的开展,此代码字段中插有字母,在计算机输入过程中遇到困难,因此,我局重新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新的税务登记代码:110102100399999.新代码启用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原代码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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