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5〕199号
日期:1995-10-31  有效性:时效性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第四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作了修改,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我局。

附件:

1.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2.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税务队伍,保证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调动广大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根本性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税务队伍建设的首位,充分发挥其服务和保证作用。

第三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章 任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引导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素质,充分发挥积极性,为税收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税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要特别重视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

第六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是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主要包括基础性政治理论、形势任务、职业道德和法规纪律等四个方面。基本内容有: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

(三)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

(四)形势和政策教育;

(五)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

(七)社会公共道德教育;

(八)税务职业道德教育;

(九)以廉政建设为重点的税务规章制度教育;

(十)民主与法制教育等。

第八条 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针对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岗位变动、表彰先进等工作中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及时地、恰当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方针、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积极疏导的方针。

第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讲道理与税收实际相结合;尊重人、关心人和理解人与教育人相结合;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身教与言教相结合。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要坚持

(一)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二)耐心说服教育与严格组织纪律相结合;

(三)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

(四)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五)真诚相待,以情感人;

(六)树立榜样,典型示范;

(七)寓教于文,寓教于乐;

(八)自我教育,实践养成;

(九)民主协商,双向交流;

(十)抓住苗头,预防为主。

第四章 制度和阵地建设

第十二条 思想工作应建立的主要制度是:

(一)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干部分管的范围,明确每一个行政干部的业务管理职责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做到业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

(二)政治学习制度。要保证学习时间,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注重效果。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发扬民主,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思想问题。

(四)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制度。各级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会议,分析形势,布置任务,交流经验,总结工作。一般情况下,省级税务机关应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国家税务总局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五)检查考核制度。要结合阶段总结工作,逐级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了解情况,评估效果,积累经验,解决问题,推进工作。

(六)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税务总局每四年表彰一次。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模范的事迹和经验,开展学先进、比贡献的活动。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先进模范人物。

(七)请示报告制度。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省级税务机关,要将年度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建立和充分利用报纸、刊物、板报、墙报、广播、电视以及职工之家、培训中心、业余学校等宣传和思想教育阵地,发挥其媒体、示范和教育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研究,总结新经验,探索税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经费上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应纳入税务经费预算。

第五章 领导

第十六条 税务系统各级组织对思想政治工作实施领导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和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

(三)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指导和协调行政部门及群众团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级党组织研究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运行;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四)统筹本单位党、政、群众组织等各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中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局领导,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审定计划,具体指导,检查落实;

(二)按系统和地方的工作部署,领导本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提请党组(党委)讨论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基层建设;

(五)指导协调党、政、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分工,承担起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责,逐步形成包括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人事、教育、监察等政工部门密切合作的队伍建设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税务所及其他直接征收管理的基层单位应按照党章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党支部,并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所赋予的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二十条 税务所长对全所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进行系统化政治理论教育;

(三)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种制约机制,严格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五)总结经验,向上级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1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应配有一名政治指导员或指定一名副所长协助所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形成机关工作与基层工作相结合,专职与兼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相配合,行政部门与党、群众组织相协调的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网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都应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职能机构,并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

第二十五条 各省、地、县级税务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安排;

(二)负责办理思想政治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对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同级党组(党委)和上级思想政治工作机关报告;

(四)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作出评价;

(五)组织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提出任务,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六)了解下级单位领导班子在思想政治工作和自身建设方面的情况;

(七)对基层建设提出建议、实施管理、进行协调;

(八)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

(九)有计划地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干部;

(十)协同机关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分析机关党员和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报告;

(二)根据上级部署,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党员和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党组织的中心任务和本单位实际,协调机关党、政、群众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组织进行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和研讨,表彰先进等。

(五)检查和指导各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六)有计划地在政治思想方面培训党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党、政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紧密结合税收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关心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自身建设,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四)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艺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应切实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有计划地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培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充实和调整,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应做到:

(一)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有全局观念,从大局出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深入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

(五)工作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六)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七)刻苦学习,勤于思考。

第三十条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评估,以检验思想政治工作的成绩,正确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客观地位和作用,全面考察单位领导干部的素质,公正评价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劳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评估的具体方法是:

(一)重点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

(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四)考核工作过程与考核效果相结合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税务院校和培训中心,应按照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大力加强和改进对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培养合格的人材。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

税务所及其他直接征收管理的基层单位是税务系统的基础,是代表国家履行税收职能,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的基本单位,是体现税务部门社会形象的“窗口”。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税收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切实将税收工作重心转向基层,转移到征管上,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标准

基层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总的要求是:“政治坚定、征管规范、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任务完成、保障有力”。其标准如下:

(一)政治坚定。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忠诚税收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坚强有力,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征管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征管制度健全,各项资料完整,达到规定的指标和要求。查处税务违法违纪案件有力。

(三)业务过硬。懂市场经济知识、懂税收政策法规、懂财会知识;会查帐、会计算税额、会写专业文书、会操作已配有的现代技术设备。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税收业务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四)作风优良。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文明服务,高效务实,艰苦奋斗。

(五)纪律严明。服从指挥,令行禁止;秩序良好,税容严整;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现象,无严重责任事故,无刑事犯罪案件,无计划外生育。

(六)任务完成。坚持依法治税,积极组织收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

(七)保障有力。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落实。环境整洁。办公、生活基本设施齐全,内部、外部关系融洽、协调。

二、基层单位的主要工作

基层单位是基层建设的主体。基层单位应立足于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坚持把组织收入作为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千方百计组织税收收入。要掌握分析税源及其变化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应收尽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努力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

严格税收征管工作。要建立一套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指标细化,责任落实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制度。严格票证管理。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加速征管改革,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制度,推行税务代理,加强税务稽查,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加强税收法制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税法宣传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搞好税收秩序综合治理。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取得社会多方面的支持与合作,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依法严肃查处税务违章案件。

(二)抓好思想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基层工作的关键是要做好人的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和保证作用。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要根据上级安排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搞好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不断加深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识别、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错误言行的能力。要坚持正面教育,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效果。

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要经常分析和准确掌握全体人员的现实思想问题,做到及时发现,确实弄清,正确解决。要坚持疏导方针,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原则,使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

活跃基层文化生活。要建设好“职工之家”和“文化园地”,不断充实书报杂志和文体器材,重视培养业余文体骨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搞好文化生活引导,寓教于乐。严禁传看和复制淫秽、不健康书刊、音像等制品。

(三)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

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从实际需要出发,认真组织税收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做到人员、时间、内容、经费和质量落实。

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的主要内容是:各类人员的业务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包括税收基础理论知识,现行税收政策法规,财会、会计知识,岗位工作基本要求和征管操作技能。

学习、训练工作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全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开展群众性的业务学习、训练、竞赛活动,鼓励勤学苦练,自学成才。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改善基层干部的学历结构。

(四)以廉政建设为重点,培养良好的税风税纪

搞好教育引导。要紧密结合税务部门的行业特点,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树立榜样,弘扬正气,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本位主义,坚持抵制和纠正以税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

加强制度制约。要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勤政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监督制约机制。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建设制度,使之成为每个干部的自觉行动。

严格监督检查。要坚持公开廉政制度和办税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领导以身作则。建立廉政勤政责任制。领导要模范执行各项廉政勤政制度,带头遵纪守法,做群众的表率。

树立良好税风。要勤政务实,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在征管工作中,讲究文明,注重礼貌,举止端庄,严格执行着装规定,用良好的职业文明行为密切征纳关系。要敢于同偷税、抗税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五)严格行政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做好经常性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建立一套正规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定期总结讲评,严格进行考核,正确实施奖惩。

严格经费、物资管理。要认真执行经费、物资管理制度规定,注意勤俭节约。杜绝贪污被盗、虚报冒领和私借、挪用公款,反对浪费。

做好生活保障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善办公、生活、文化娱乐基本设施和设备。根据需要办好小食堂、小浴室,因地制宜搞好养殖、种植生产,搞好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改善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处理好内部关系。领导要关心每个干部职工的成长进步,注意解决他们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要尊重干部职工的民主权利。干部职工要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维护集体荣誉。要相互支持协作,经常进行思想、业务和生活互助,形成团结友爱的气氛,增强凝聚力。

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遵守国家法律、民族和宗教政策以及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要努力争取有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基层单位要互相理解、支持、配合,协调解决工作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共同完成好为国聚财的光荣使命,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六)加强组织建设,形成团结战斗的领导集体

党支部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基层单位要按党章要求,结合税务部门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党支部。

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税收工作开展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保证基层建设的正确方向,保证本单位的团结和稳定,保证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

搞好基层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解决自身矛盾和领导本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要加强“一班人”的思想作风建设,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坚强的领导集体。

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搞好党员教育,严格组织生活,严肃党的纪律,树立正气,反对歪风,使每个党员都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三、在基层建设中领导机关的主要职责

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把基层建设状况作为检查领导机关工作的主要标志。

(一)树立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思想

县(含县,下同)以上税务机关要将基层建设纳入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领导机关制定政策、下达任务、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

领导机关要面向基层,调查了解基层建设情况。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经费和物资的使用,要优先考虑基层,特别是对条件艰苦、地域偏远、经济落后地区的基层单位,要给予更多的重视和帮助。

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配备好基层领导班子,特别是税务所长。要关心爱护基层干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

(二)实行分级领导,按照职责抓基层

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主要是制定基层建设的政策、制度和规定,提出一个时期基层建设的重点和要求,总结推广有普遍意义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地、市级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抓好落实,加强对县级税务机关的帮助,搞好对基层的重点指导,解决好基层带倾向性的问题。

县级税务机关处在抓基层的第一线,对基层建设负有直接、重要责任,必须实行面对面的领导。要根据上级部署,统筹安排基层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建设好的做法,做好后进单位的转化工作;尊重和支持基层行使规定的职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现场指导、上门服务,保证各项工作落实。 领导机关要对抓基层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特别是县税务机关)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在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形成机关抓基层的合力

党委(党组)对基层建设的任务、重点和要求等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正确决策。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要建立领导机关抓基层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基层建设形势,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负责基层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机关要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尽量减少文电及会议等上层活动,保证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着重研究解决带有政策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下基层要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领导机关对基层下达计划,提出要求后,要跟踪抓落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和隐情不报等现象。根据基层单位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特别是对地处偏远、分散和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重点帮助,努力提高基层建设的总体水平。

四、基层建设的检查、评比和表彰

为了调动基层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国税务系统继续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税务所(文明单位,下同)和争当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活动(简称“争创”活动)。

“争创”活动要把着眼点放在平时、放在促进工作落实、放在加强全面建设上,防止争名利、凑数量、轻建设,搞形式主义。评比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由基层单位对照基层建设的标准,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向上一级税务领导机关申报。

文明税务所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四个等级。县(区)级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授予;地(市)级由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授予;省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授予;凡连续三年获省级文明税务所称号的单位,由省级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将每三年命名一定数额的国家级文明税务所。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各级应分别按照国务院、全国总工会及各省、区、市、县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各地税务机关应酌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

争当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是基层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检查、评比、表彰的主要形式。各级税务领导机关要严格控制在基层开展的其他单项评比活动,不搞重复检查、评比。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