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文号: 财基字〔1995〕60号
日期:1995-04-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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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号,本文自1998年2月6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我部于1995年3月30日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了委托业务代理协议。有关新闻报导发出后,各地来电话提出一些疑问,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
二、委托代理业务的环节,只是项目开户行办理的有关业务;
三、委托办理业务仅限于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地财政部门是否委托,仍按(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中第八条办理。
现将《委托代理协议书》转发你们,请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政职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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