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255号
日期:1994-12-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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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规定,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协字第0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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