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务稽查报表有关具体事项的函
文号: 国税征函发〔1994〕10号
日期:1994-10-01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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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统一表一、表二、表三的上报口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报今年1-9月份表一、表二、表三的比方数字,各地可报送到机构分设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地方税务局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报送。

二、对明年1月30日前报送的表二、表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将机构分设前的有关数字以及机构分设后本系统的有关数字合计上报,地方税务局只报送机构分设后本系统的有关统计数字。

三、对明年1月30日前报送的表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各自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分别统计上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拟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中的有关统计资料编制成软件下发,明年二季度将举办全国税务稽查软件的操作和使用的培训班,请各地做好准备工作。

五、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即将结束,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税函发[1994]559号”文的要求,将税收大检查中的典型案例于1995年2月底之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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