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224号
日期:1994-01-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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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行的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关于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84)第85号法规的。近年来,由于纳税户数的迅猛增长,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资料大量增加。各地普遍反映,按原法规的保管期限,存档库房日渐紧张,管理日趋繁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会计和票证保管期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执行。

附件: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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