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外字〔1988〕335号
日期:1988-12-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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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费用支出,在执行中如何掌握问题。经研究,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费用,属下列费用支出的,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支出计算征税。

一、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由总机构邀请访问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二、总机构组织代表团访华,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的机票、在华住宿以及该代表团的有关交际费用。但不包括来华从事商业洽谈等商业活动的代表团的有关费用。

三、总机构在华举办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装卸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上述垫付费用应由常驻代表机构提出有关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从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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