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请向建设银行主动介绍扣交税款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税计字〔1984〕4号
日期:1984-01-2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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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区的建设银行反映,按照《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于不按期纳税的单位,要负责进行扣款。但是缺少具体扣款手续,要求加以明确规定,以利执行扣款工作。

关于通过开户银行扣交税款的办法,各地税务局都已做了具体规定。为了便于建设银行开展对于不按期纳税单位的扣款工作,请将你们现行的扣款规定和现在使用的扣款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手续,主动向建设银行详加介绍,并在工作中与建设银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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