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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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可凭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项规定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但在政策执行中,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难以监管,部分不法企业利用此项政策偷税、骗税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税负不公,同时也加大了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并取得了较好效果。2013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授权省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在2014年开展第一批和第二批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省国税局与财政厅决定在我省开展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工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此次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公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选择产业相对集中、产品具有代表性、便于核定扣除开展的锯材加工业作为第三批扩大试点范围,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产品耗用的农产品种类等,对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


      (二)明确了锯材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根据锯材加工业的生产工艺特点和各扣除方法的优劣,锯材加工行业扣除方法选择了切合实际、操作简便、税负公平的投入产出法。同时,经全面采集数据测算,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参考外省有关标准,确定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为: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扣除方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


(方/方)









整边锯材






原木






投入产出法






1.65 









毛边锯材






原木






投入产出法






1.61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是哪一天?


      该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公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公告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试点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公平行业内不同主体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试点企业更新调整,改进工艺,提高投入产出率;有利于消除农业深加工产品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降低税收负担;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人员涉农行业税收管理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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