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等关于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减负提效,优化纳税服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进行调整,简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方式,发布本公告。
二、简化纳税人免税手续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调整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更加简化,一是取消了减免税审批程序,将原来的审批程序改为核准;二是大大减少核准类项目,仅保留纳税人困难性减免作为核准类,其他减免税项目一律改为备案类管理,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即可享受税收减免。
三、简化管理层级
原来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项目要逐级按权限审批。调整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无论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一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简化管理层级,提高行政效率。
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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