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符合最新政策的原则,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及附件1相关内容。
问:为什么要废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相关内容?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公告2015年第43号)已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废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废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问:为什么要废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相关内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下发了最新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应废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的《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
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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