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完善的意义
来源:海关总署
时间: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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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关学院教授 李红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完善,对于海关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顺应了中央深化改革、改进治理、扩大开放、防范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
      一、《条例》修订完善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海关稽查是当今世界各国海关通行的一种现代化的海关管理方式,也是中国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自1997年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协助打击走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对外贸易发展对口岸通关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亟须相应强化海关稽查,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条例》。
      (一)《条例》的修订完善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需要。
      海关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海关稽查在海关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海关、企业、单位强化管理、提高治理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要通过法律完善、制度建设、程序规范等方式来提升我国国家治理能力,提高市场经济调控水平。此次修订《条例》,从法规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海关监管制度体系,使海关稽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条例》的修订完善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海关监管业务量大幅增长。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59万亿元人民币,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83.95万家,分别约为1998年的9.2倍和9.8倍。通关便利化水平和海关有效监管能力面临新挑战和更高要求。为此,海关不断深化监管机制改革,采取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同时,强化海关稽查作为后续监管手段的作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从当前情况和今后趋势看,海关稽查的地位更重要、任务更繁重,亟须进一步提高效率,增强海关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条例》修订后的深刻内涵和核心变化
      修订后的《条例》在补充完善海关稽查基础性工作规定、完善稽查程序等方面不断改进,体现了诸多重要创新,实现了我国海关管理制度的又一次飞跃。
      (一)补充完善海关稽查基础性工作的规定,维护企业利益。
      为完善稽查制度,修订后的《条例》总结海关开展对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工作的实际做法,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海关应当根据有关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此外,为尽可能减轻有关企业、单位的负担,修订后的《条例》对使用计算机记账、核算的有关企业、单位,不再规定其应当将会计记录打印成书面记录保管,并删去《条例》中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报送进出口货物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资料的规定。
      (二)紧密联系实际,完善海关稽查的相关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稽查的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将海关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的情形明确限定为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将稽查报告送被稽查人征求意见的情形限定为“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并仅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意见。
      (三)鼓励企业主动报告,强调多方共同治理。
      修订后的《条例》鼓励企业主动报告和纠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将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向发挥企业自主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促使企业自我规范,诚信经营,使海关与企业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共同管理,互利共赢。同时,增加海关、企业均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规定,引入外部机构参与稽查提高海关稽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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