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2-08-30
字体:[  ]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电器电子产品每年的淘汰量达数千万台。由于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经小作坊非法拆解,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2012年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按季征收的要求,基金将于10月初征收入库。为保证基金顺利开征,我们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形成了《规定》。
      二、基金缴纳义务人是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办法》所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
      三、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第551号令和《办法》规定,目前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五类产品,对这五类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基金。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为了避免重复征收,规定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可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基金实行按季申报,从量定额计征,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四、基金征收使用何种票证
      使用税收票证进行基金的征缴。



相关推荐
  • 因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会影响IPO过会吗?
  • 2017年上半年5个最新案例,揭示“股权转让”中税务机关检查重点
  •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资产损失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 D级和新办纳税人怎么勾选确认通行费电子发票?
  • D级和新办纳税人怎么勾选确认通行费电子发票?
  •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4%: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可核定
  • 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火电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
  • 5月1日,税率下调了,但财税人理解不能错!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