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代征铝土、耐火粘土资源税工作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二、为什么要继续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代征铝土、耐火粘土资源税工作?
答:自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我省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代征铝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征收工作已满六年。五年来,我省铝土矿、耐火粘土资源税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既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又促进了铝土矿、耐火粘土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铝土、耐火粘土矿产品资源税的征收工作,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省局决定继续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代征铝土、耐火粘土资源税工作。
三、本次公告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代征铝土、耐火粘土资源税工作的时限是什么?
答: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继续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代征全省铝土、耐火粘土开采单位的资源税。
四、代征矿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铝土矿。铝土矿一般是指包括三水铝石、一水硬铝石、一水软铝石、高岭石、蛋白石等多种矿物的混合体。是用于提炼铝氧的一种矿石,通常呈致密块状、豆状、鲕状等集合体,质地比较坚硬,其铝硅比为3-12,含铝量(指三氧化二铝,下同)一般在40%—75%。铝土矿主要用于冶炼金属铝、制造高铝水泥、耐火材料、磨料等。高铝粘土不同于一般的耐火粘土,其有用成份的含量、矿石特征均与铝土矿相同。高铝粘土既可用于生产耐火材料,又可用于提炼金属铝。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铝粘土在内的所有铝土矿。(二)耐火粘土。粘土是土状矿物质。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于1580。C的粘土,矿物成分以高岭土或水白云母——高岭土类为主。耐火粘土呈土状,其铝硅比小于2.6,含铝量一般大于30%。依其理化性能、矿石特征和用途,在工业上一般分为软质粘土、半软质粘土、硬质粘土和高铝粘土等四种。耐火粘土主要用于冶金、机械、轻工、建材等部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是除高铝粘土以外的耐火粘土。(三)税额标准。铝土矿每吨20元,耐火粘土每吨3元。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按照改革后的从价适用税率标准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铝土矿和耐火粘土资源税实行委托代征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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